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异19号
异议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忠,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楼。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20)黑040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了(2022)黑0403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0501********账户内存款199091.56元,2022年9月8日,异议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我院作出的(2022)黑0403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称,我院在执行(2022)黑0403执285号执行通知书过程中,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账户23050********的款项错误,应当予以解除查封。该账户是申请人用于给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的专用账户管理,有鹤岗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养老保险基金每月向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账户2305********转款凭证,证实:“该账户为社保专用账户及每月养老保险中心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汇入的退休工资”为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用该笔款项偿还企业的债务。该款专用,专项保障企业退休职工领取退休金基本生活需要,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该账户中的款项资金是申请人为退休职工代发放的每月退休金,该笔资金不属于申请人所有。各级法院如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依据该规定,贵院查封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230501******账户中的款项违法,应当立即给予解封,已维护社会稳定,以示公正。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20)黑040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了(2022)黑0403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0501******账户内存款,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对该账户解除冻结,本案已无审查内容。
本院认为,我院已于2088年9月23日将异议人提出异议的账户解除冻结,本案无审查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玥丹
审判员  张钰昊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