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3852号
原告:黑龙江**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2-1单元-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卢彦秋,经理。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嗣文,董事长。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路。
负责人:王海峰,经理。
原告黑龙江**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思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