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4民初3号
原告:高领波,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泰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哈尔滨泰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玲,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负责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领波、**与被告哈尔滨泰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高领波、**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高领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领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高领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