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9民初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73326327Y。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