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1民初642号
原告:于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60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