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某某、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1民初642号 原告:于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60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