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582号
原告:***,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儿媳),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赣水路2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