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1民初616号
原告:于*波,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光华路东、新华街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6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季*月,男,*年*月*日出生,*族,中国*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于*波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于*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