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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1民初616号 原告:于*波,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光华路东、新华街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6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季*月,男,*年*月*日出生,*族,中国*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于*波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于*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