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7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NR1K30B。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香格里拉大道1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09649641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小区二区14幢1**5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96911W。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73326327Y。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998577684。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因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丰兆公司)、原审被告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誉球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联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2)云07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江苏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华通誉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丽江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上诉人并非案涉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上诉人系丽江市联通网络的运营方,仅对案涉工程享有一定的运营使用权,在工程施工关系中作为管理人的角色与被上诉人对接工程施工及付款事宜,但从法律关系看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将上诉人认定为工程发包人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改判。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并非针对被上诉人施工工程款的审核,而是江***公司、华通誉球公司、丽江联通公司之间的审核,是对整个项目工程款的审核,被上诉人仅施工了其中一部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而是要由合同双方参照审核定案表结合工程实际施工范围进行结算并扣减22%的管理费,现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金额及管理费问题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被上诉人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已付款项的认定存在错误。关于BOT装维费和回访续费问题,在《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同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中,维护类(17.93507万元)固网BOT装维费及回访续费,2022年12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装佣费V1表核对确认,最终需支付被上诉人85422.73元,航通公司18589.03元,通过协商由上诉人统一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转支付航通公司。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装佣费后,于2020年12月31日减去税额后***通过工商银行尾号5557卡支付给航通公司16176.14元。根据***提供的两张发票48589.03元及55422.73元,合计支付104011.76元。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费用的认定存在错误。四、一审判决利息支付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上诉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对被上诉人没有付款义务,且被上诉人所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并未确定,付款条件并不成就,判决支付利息没有依据。一审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审核定案表,即便支付利息也只能从签署审核定案表的2022年5月22日开始起算。五、一审法院未判决扣减22%的管理费存在错误。被上诉人获取工程前双方即明确工程结算款要根据审计定案金额扣除22%的管理费,被上诉人明确予以认可,一审判决未判决扣除管理费存在错误,***予以改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答辩称:一、云南丰兆公司已将华通誉球公司作为被告,***联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应由华通誉球公司承担责任,华通誉球公司也陈述其与丰兆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现二审中,***联公司突然提出应当由华通誉球公司承担责任,明显属于故意逃避责任。丰兆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表中,也均有***联公司的**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联公司关于云南丰兆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也可以证明***联公司是丰兆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以及付款责任人,一审判决***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法院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认定工程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联公司关于云南丰兆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最终工程款结算依据以审计公司审定的结果为准,而丰兆公司也同意该结算方式。***联公司在丰兆公司提交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上**,应视为其对审计结果的认可。一审法院以审计定案表中第四项所审定的金额来认定工程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对于是否支付了179350.07元,一审认定该款项没有支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二审中,丰兆公司提交了与***联公司签订的代维代管和客户开通服务委托合同,可证明***联公司所主张已经支付的该费用,实际上是为了履行上述合同,而向丰兆公司所支付的代维费费用,并非双方在一审过程当中所争议的固网BOT装维费及回访续费,这笔费用跟本案的工程没有关系,不应在本案工程款当中进行扣减。四、一审法院判决***联公司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完工,并交付使用。一审法院以***联公司出具关于云南丰兆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时间,即2020年的11月20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认定利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关于22%的管理费问题。双方并没有约定,***联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丰兆公司不予认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江***公司答辩:我方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关系,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华通誉球公司答辩:我方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关系,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丽江联通公司答辩: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2119672.66元(不含税)及以2119672.66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20日起算直到付清工程款为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20日为165708.35元)。工程款及利息合计金额2285381.01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原告云南丰兆公司与被告***联公司达成电信工程施工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联公司将其运营的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云南丽江联通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中国联***干线传输网更新改造工程、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固网BOT、宽带等线路安装维修维护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等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联公司签订《2019年中国联***分公司集团客户新建专线工程量表》和《丽江运营公司2019年1-10月线路迁改工程量表》,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且备注“工程已完工”等字样。2021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联公司签订《2019年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量表》,对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亦备注了“工程已完工”等字样。2020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的请求报告》,该《报告》载明“我公司自19年元月份接手贵公司维护、迁改及其他业务以来,兢兢业业、***怨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至目前为止贵公司还有多笔待付未付款项需清理,具体情况如下:一、工程款(不含税167.455415万元)。1.1工程已完工已初验部分(华通投资)丽江运营公司2019年1-10月线路迁改工程的工程款1156172.53元(附1工程量明细及结算表),2019年丽江联通政企新建工程的工程款268605.62元(附2工程量明细及结算表),合计142.477815万元。1.2工程已完工已验收部分(走华通合同)。2019年中国联***干线传输网更新改造(第二期)工程的工程款136202.96元,2019年中国联***干线传输网更新改造(第一期)工程53101.58元,合计:18.9304万元。(已支付50%,剩余9.4652万元)。1.3高速路、三义机场迁改(无项目)2019年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的工程款:15.5124万元。(附3工程量结算明细表)。二、维护类(17.93507万元)。2.1固网BOT装维费。**城区BOT固网2019开通费34771元;2020开通费12804元;**区酒店2019年(1-7月)24950.1元,**区单宽带2019年(1-11月)8731.8元;**区单宽带2019年12月-2020年2月4296.6元;**区2020年(3-8月)42569.1元;宁蒗泸沽湖2019年(1-11月)16027.2元,宁蒗泸沽湖(2019年12月-2020年8月)14760.9元;泸沽湖BOT固网19KM×18元/KM×20月=6840元;合计16.57507万元。2.2回访续费。回访续费率达到60%奖励10元/户共计1.36万元(1360户×10元/户)。三、其他费用(33.389522万元)。3.1线路整治费用。集客专线施工**帐篷酒店扫尾工程0.915万元(18天×2人+2天×3人+19车×1天=61天×150元/天),祥丰假日酒店线路整治修复0.105万元(7天×150元/天),合计1.02万元。3.2**帐篷酒店投资建设的9米抱杆站(2019年3月份建设完成并使用,成本费用1.2万元)。3.3电视机盒子200个1.8万元。3.4***库管理员工资:3000元/月×12月=33000元,合计3.6万元。3.5祥和领域BOT佣金费用:43户×25元/户/月×14月=15050元,合计1.505万元。3.6志天成2019年5月验收线路232.478KM,维护费:232.478KM×22元/KM/月×14月41603.22元,新增维护基站(物理微站/宏站)9个,维护费:9个×67元/个/月×14月=21042元,合计9.264522万元。3.7垫付费用。2019年2月份垫付款15万元。”被告***联公司收到原告《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的请求报告》后,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该《回复》载明“自收到贵公司提交的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公司建设维护部各专业相关人员对请求报告中各项费用逐一核对,明确各项费用的处理方式,现对贵公司的报告回复如下:―、对工程款(不含税167.455415万元)。1.1工程已完工已初验部分(华通投资)部分,回复:贵公司实施的线路迁改及政企新建类工程,我公司前期已上报投资方申请项目予解决,目前项目已经审批且对工程量进行了初步验收,现为待审计的状态。以上项目均依据贵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明细报投资方申请项目,最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以审计公司审定的结果为准,审计公司预计12月左右进行开展审计,费用支付时间待定,贵公司可与华通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加快项目费用支付。1.2工程已完工已验收部分(走华通合同)部分:回复:2019年中国联***干线传输网更新改造(第一期)工程及2019年中国联***干线传输网更新改造(第二期)工程为联通主体投资项目,前期己支付50%的预付及初验款,目前项目正在审计中,本月审计完成后12月内计划支付至审定金额90%的审计款,剩余10%的终验及质保款具备付款条件后第一时间完成支付。1.3高速路、三义机场迁改(无项目)。回复:贵公司实施的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均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业主方与联通主体公司均签订了迁改赔补协议,目前我公司还未收到对应的赔补款项,依据联通主体对迁改赔补项目实施的管理办法,在收到赔补款项后联通主体会匹配项目给予解决对应的施工费用,我公司将尽快推进赔补款项的获取及后续的项目流程。二、维护类(17.93507万元):2.1固网BOT装维费、2.2回访续费,回复:贵公司提出BOT装维费,我公司通过对佣金的清理,根据实际产生情况计划2021年1月前支付贵公司。三、其他费用(33.38952277万元)。回复:贵公司提出的3.1、3.4、3.6三项费用经双方沟通确定合计支付12万元,我公司将尽快清理明确此笔费用的支出方式及支付时间。3.2项费用我公司正在理顺前期实施的自建基站的相关流程,明确结算方式后支付给贵公司。3.3项费用贵方与***沟通协商解决。3.5项费用我公司清理核对佣金后于2021年1月前支付给贵公司对应的费用。3.7大研古城迁改款,回复:贵公司的15万元迁改款计划从我公司收到的赔补金额中解决,我公司在收到赔补款后与贵公司签订支出合同,次月将费用支付给贵公司。”此外,2020年11月27日,被告***联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现于2019年1月29日借到云南丰兆公司垫付的古城缆线整治工程款15万元。”该《借条》还备注“该款由****项目经理***直接转付施工队***账户”,但该垫付款项被告***联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提交了被告***联公司、江***公司、华通誉球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共同签署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其认为根据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之内容,被告应支付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和2019年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的工程款项合计为1197840.64元+288004.92元=1485845.56元。加上维护费BOT装维费165750.7元、回访续费13600元和其他费用包括借款15万元在内的费用295250元,上述费用合计2319672.66元,扣减被告华通誉球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尚欠原告2119672.66元工程款。而被告***联公司提交的由其与江***公司、华通誉球公司共同签署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则载明“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款为1197840.64元(不含税),2019年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的工程款项1189085.06元(不含税)”。双方均确认“2019年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并非全部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认为其施工工程造价为298450.69元,但被告***联公司对此并不予认可,其认为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另查明:被告江***公司系被告***联公司的投资方,也是项目的建设方,被告华通誉球公司系被告***联公司的原投资方,也是原施工单位,被告丽江联通公司与被告***联公司系混合改革之后独立出来的运营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被告***联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申请对“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2019年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和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于2022年12月23日盛发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对其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被告***联公司未交纳鉴定费,其于2023年4月23日申请撤回造价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云南丰兆公司与被告***联公司于2018年达成电信工程施工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2.四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3.原告的工程款为多少。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专属管辖,而本案中的工程涉“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2019年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和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现被告江***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案涉工程中有涉丽江永宁高速工程,该工程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因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在丽江市古城区范围内,丽江永宁高速工程仅为诉争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且原告系针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和《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内容主张权利,因上述《审核定案表》和《回复》均囊括了整个建设工程之内容,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江***公司认为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本案案涉工程系原告云南丰兆公司与被告***联公司之间对电信工程施工达成的口头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本案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有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法定情形下,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本案中,被告江***公司系被告***联公司的投资方,也是项目的建设方,被告华通誉球公司系被告***联公司的原投资方,也是原施工单位,被告丽江联通公司与被告***联公司系混合改革之后独立出来的运营公司,故原告与被告江***公司、被告华通誉球公司、被告丽江联通公司之间并无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亦不存在违法分包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虽被告华通誉球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但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向其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义务,故被告江***公司、被告华通誉球公司和被告丽江联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因原、被告各方对案涉工程造价均存在争议,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被告***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被告***联公司未交纳鉴定费,其于2023年4月2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造价鉴定申请。而原告及其他三被告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和《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内容依法核定案涉工程造价。原告的施工工程造价为:①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造价问题。被告***联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虽认可该部分工程造价为905658.29元,根据被告《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最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以审计公司审定为准”之内容,原告提交《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所载“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入网线路迁改工程”造价为1197840.64元(不含税),而被告***联公司提交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所载该部分金额亦为1197840.64元(不含税),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1197840.64元(不含税)予以确认。②关于2019年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造价问题。原告根据《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和其自行制作的《结算送审表》认为该部分工程造价为298450.69元,但被告***联公司对此并不予认可,因该部分工程原告仅施工了一部分,而《审核定案表》审定价格为整个项目价格,在无法协商一致和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联公司认可该部分工程造价为25万元,故确认该部分工程款为25万元。③关于2019年中国联***干线传输网更新改造工程(第一期、第二期)剩余金额问题。原告根据被告***联公司出具的《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第1.2条确认尚有工程款189304元中10%即18930.4元未支付,但被告***联公司仅认可17385.30元,且该款项为质保金,因被告***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款10%应为17385.30元和该款项尚未到质保期的情况下,根据《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第1.2条确认该部分工程款剩余18930.4元未支付。④关于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的工程款的问题。原告根据工程量表和自行制作的结算书主张340296元,但被告不予认可,在无法协商一致和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根据被告***联公司的《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以及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认可155124元的情况,确认丽江永宁高速、三义机场线路迁改工程的工程款造价为155124元。⑤关于BOT装维费和回访续费的问题。原告根据被告***联公司出具的《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主张BOT装维费165750.7元和回访续费13600元,但被告***联公司提交由其单方制作的《支付费用说明》《费用报销单》、专用发票、2020年代为结算费、银行业务回单等,以证明该维护费179350.07元其已实际付清,但上述证据明确标注费用内容为“2020年1-11月新增交维线路代维费”,非2019年原告施工的时间,现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对其认为维护费179350.07元已付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BOT装维费165750.7元和回访续费13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⑥关于集客专线**帐篷酒店线路整治费、***库管理员工资、志天成2019年5月验收线路维护费问题。根据被告***联公司的《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双方沟通确认该项费用为12万元,确认该项工程款为12万元。⑦关于**帐篷酒店9米抱杆站、祥和领域BOT佣金费用的问题。原告根据被告***联公司的《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主张**帐篷酒店9米抱杆站、祥和领域BOT佣金主张25250元,而被告***联公司则提交了《支付费用说明》以及费用报销单、银行业务回单等予以证**和领域BOT佣金等费用已经付清,但上述证据明确标注费用内容为“2020年1-11月新增交维线路代维费”,现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被告***联公司在《回复》中并未提出需审定等异议,故对该款项25250元予以确认。此外,原告提交的《报告》中还涉及电视机盒子的费用的问题,因原告未主张电视机盒子的费用,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该部分款项不予处理。⑧原告与被告***联公司均认可2019年1月29日由原告云南丰兆公司垫付的古城缆线整治工程款15万元。据此,根据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所述,被告***联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2096495.74元(不含税),扣减已由被告华通誉球公司代为支付的20万元,被告***联公司还应当向原告支付1896495.74元。至于被告***联公司认为双方约定需要扣除22%的管理费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因本案中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对利息起止时间,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交付使用,根据2020年11月20日被告***联公司出具的《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的请求报告的回复》中载明“对工程量已初步验收”和原告与被告***联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共同签订的《2019年中国联***分公司集团客户新建专线工程量表》及《丽江运营公司2019年1-10月线路迁改工程量表》中备注“工程已完工”等内容,确认案涉工程已验收,故对原告主张自2020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96495.74元,并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4元,由原告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93元,由被告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239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联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关于2019-2021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光缆线路迁改三个项目批复的函》《立项批复单》《云南联***网络建设合作项目总承包协议》《亨通光电投资云南联通运营公司政企业及宽带接入网等项目总承包协议》。第二组:《云南联通通信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终验证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计定案表》、《供应商付款申请表》。上述两组证据拟证明:案涉的2019年丽江联通社会化投资接触网线路迁改工程,云南丽江集团客户宽带及数据接入工程项目由亨通公司投资,并由华通公司总承包施工,丰兆公司最终实际施工,誉联公司并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也没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不可能把工程发包给丰兆公司。第三组:《誉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是华通公司,因华通公司系誉联公司的股东,且誉联公司为联通通信业务的运营主体,故华通公司将案涉工程安排给誉联公司对接。誉联公司在给丰兆公司的回复当中已明确付款主体为华通公司。 经质证,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对第三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一、二组证据认为丰兆公司并未参与,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他原审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己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均是真实的,对上诉人***联公司的证明目的将综合予以评判。 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提交了一份《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代管和客户开通服务委托合同》,拟证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主张已支付的104011.76元系上诉人为履行此委托合同而向被上诉人支付的代维费用,与本案诉争费用无关,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经质证,上诉人***联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其他原审被告均表示不清楚该合同,故不发表意见。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综合进行评判。 其他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工程价款如何确定、***联公司应否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工程款中应否扣减22%的管理费等问题产生争议。对次,本院遂一予以评析。 一、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就案涉工程确无书面协议,上诉人***联公司在二审中认为案涉工程系由原审被告华通誉球公司总承包,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实际进行施工,故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发包与承包法律关系。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见,案涉工程系上诉人***联公司生产运营的载体并由其管理维护,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施工的整个过程可证实施工事项、工程量的确定、结算、请款等主要合同关系皆发生在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之间,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由原审被告华通誉球公司发包给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故本院确认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之间对案涉工程存在发包与承包法律关系,上诉人***联公司负有向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之义务。 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上诉人***联公司认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只是上诉人***联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享通公司、华通誉球公司之间的结算审定,并不能作为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是客观事实,在一审中上诉人***联公司撤回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一审依照《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程费审核定案表》及上诉人***联公司《关于云南丰兆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款项清理请求报告的回复》确认共8项2096495.74元(不含税)为案涉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上诉人***联公司在二审中无相反证据。对已付款项,除原审被告华通誉球公司代付的20万元外,上诉人***联公司认为还应扣减维护费等104011.76元,经审查,上诉人***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之间尚签订有其他关于代维代管和客户开通服务委托合同,上诉人***联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支付案涉工程费用,故上诉人***联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应否支持的问题。上诉人***联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2020年11月20日为计息起点并支持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据本案证据可证实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以前就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故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关于自2020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四、关于22%管理费的问题。上诉人***联公司认为在案涉工程款中应扣减22%的管理费,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联公司并不能提交应扣减22%管理费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云南丰兆公司对管理费不予认可,故上诉人***联公司的该项主张因没有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4元由上诉人云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