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岛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89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2555829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宏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