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5785号
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50元,减半收取192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2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