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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旭强,青岛西海岸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
被告:高立全,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团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华公路港内。
被告:青岛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华公路港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
原告***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立全、青岛团结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全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俊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