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财保84号
申请人:***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用科学城****。
法定代表人:王立宝。
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楼****
法定代表人:何小军。
申请人***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淮安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淮安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