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203民初2788号

原告:**,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腾威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双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工地监控设备进行维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64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克拉玛依荒漠绿洲生态园项目安装工地监控,应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安装、布线、调试等工作,工程质量应满足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妥善履行售后服务。2019年9月,距离设备安装完毕仅一个月,便多次出现使用问题,经与项目联系人沟通以及销售顾问、部门经理、公司经理协商,均未妥善解决。后原告向被告寄送《催告函》一份,向其申明责任及履行期限,被告收到函件后,派人前来沟通但一直推卸责任,现工地监控设备至今仍未正常投入使用,已严重影响原告后续商业计划,被告变更项目联系人、拒不履行工地监控设备维修、维护等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揽克拉玛依荒漠绿洲生态园项目工地监控安装工程,工期:2019年8月20日之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安装、布线、调试等工作;被告应在接到原告通知后2日内前往对监控系统和设备等进行检查,在检查后2日内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对一年保修期后的系统故障或损害,被告提供有偿维修服务,设备产品按照半价执行,保修与有偿维修均不再另行收取与更换和维修有关的安装费、运费、人工费等任何费用;工程合同价格11820元,包含人工、被告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被告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农业银行(持卡人:匡检秀),卡号:62305230100********,开户行:新疆卓康市支行;违约责任: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每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如修理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延误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有已支付款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第三方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的或和解达成的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合同尾部有原告**签字并捺手印以及乙方授权代表张琳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施工完毕,但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问题,截至目前多个监控摄像头无法正常使用,经与被告多名工作人员协商处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13日向被告宏泰公司支付安装费预付款3546元、安装费尾款8274元,合计11820元。

另查,2020年7月5日,原告**为处理本案诉讼,委托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昌为诉讼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产品供货合同》、建行卡账户明细、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现场监控照片、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代理费发票、现场施工路线图、通话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领域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及《产品供货合同》,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宏泰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已经安装完成的监控设备有多处成像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从原告提供的多份聊天记录中可知,被告并未实际、积极、有效履行质保维修义务,导致问题至今未能有效解决,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设备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364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原告按照合同总价款20%主张违约金2364元,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律师费部分,双方合同第四条第6款对守约方损失的范围明确约定包括律师费用,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2000元,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宏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2019年7月31日《施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监控设备进行维修;

二、被告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64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共计4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26元,由被告新疆宏泰视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