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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6民初3892号
原告***,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郝聪,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襄阳市金洪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市金洪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