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合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张小卷,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执行人: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联创孵化园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卷,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卷、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9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借款29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97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扣减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7万元);二、张小卷对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对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11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张小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2700元;六、驳回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小卷、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卷、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三个账户存款。于2021年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小卷名下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三个账户,于2021年1月21日冻结其名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22日冻结其名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共6个账户,于2021年2月22日冻结其名下兰州农商银行南河支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金额较小,暂不足以执行。于2021年1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存款,轮候冻结,冻结额为零。以上冻结金额较小,暂不足以执行。
3.被执行人**、张小卷仅有零星网络资金存款,故未处置;被执行人张小卷、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冻结**名下在华泰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冻结期限三年。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淀区建材城中路1号11号楼2层4单元201号房屋,因该房屋系与案外人共有,待**名下份额确定后,可再申请法院处置。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小卷名下×××车辆,查封期间为两年。因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2月20日轮候查封张小卷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定西路105号第一单元9层901室及广武门街道秦安路无号第01层002号房屋,于2021年3月2日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秦州区东团庄天庆开发公司天庆嘉园小区14幢2单元402号。上述查封期间均为三年,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限制被执行人**、张小卷、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卷、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29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