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107号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4层403-6。
法定代表人:张玉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梁荣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姝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