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洪正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复57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444号24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牛心坨村。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复议申请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辽0115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2022)辽0115执867号裁定对其单位账户中农业扶贫资金143.3万元的冻结措施。理由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2021)辽0115民初6024号案件原告已经申请执行,目前已经将牛心坨镇人民政府账号(牛心坨信用社1124××××1019)冻结。2022年8月26日,辽中区农经局拨入我镇农业扶贫专项款19.52万元,2022年9月21日辽中区农业局拨入我镇农业扶贫专项款123.92万元,共计143.44万元,上述款项为牛心坨镇到户产业扶贫项目(二次补贴)和购置牛肉养殖专项款。为了不影响扶贫款项的正常使用,现牛心坨镇政府对冻结措施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措施(后附扶贫文件及拨款手续)。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执行法院提供了沈阳市财政局沈财指农(2022)812号文件、牛心坨镇2022年建档立卡户到户产业项目二次奖补汇总表、辽中区2022年巩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第二批项目明细表、收款收据复印件两张、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存款账户交易明细、电子回单等证据。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6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2022年9月16日,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在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账号1124********内存款1358827.13元(实际冻结1270938.93元),现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该账号中有1434390元是扶贫资金为由要求法院对扶贫资金解除冻结。另查,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账号1124********内共有存款1673736.93元,该账号于2022年9月2日(2022)辽0115执保1393号执行裁定进行查封,查封数额为402798元,于2022年9月16日(2022)辽0115执867号执行裁定进行查封,查封数额为1358827.13元(实际冻结1270938.93元),该账号中有1434390元为上级拨入牛心坨镇农业扶贫专项款。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财产应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该院在此案中冻结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在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账号1124********款项1270938.93元,该笔款项属于上级拨付的农业扶贫专项款,不属于牛心坨镇政府自有资金,执行法院在此案中冻结的1270938.93元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在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1124××××1019账户中1270938.93元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在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1124××××1019账户进行冻结。复议理由:案涉账户并不是扶贫专户,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账户内款项系扶贫专用款、到户产业扶贫项目和购置牛肉养殖专项款。 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所冻结的财产应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对于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专项资金,不宜作为其他案件的执行款进行处理。本案中,根据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沈阳市财政局乡村振兴补助文件、分配明细、结算票据等,可以证明案涉账户内款项为上级拨付的农业扶贫专项款,因此,该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执行法院解除该账户资金的冻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缺少事实依据,对于其继续冻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执异9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 震 审 判 员  仉志兰 审 判 员  钟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柴 原 书 记 员  **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