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3792号
原告:王书正,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波,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柴生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境,系教体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系教体局科员。
被告:平度市南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建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合,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顺昌街9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正与被告平度市教育体育局、被告平度市南村镇人民政府、被告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正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正撤回起诉。
本次实际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正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6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丛堂
审判员 禚春东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