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9861号
原告:临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龙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办事处驻地顺昌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临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临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