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财保58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南侧,龙鼎大道东侧济南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087812XR。
法定代表人:魏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顶山市卫**新华路**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69597。
法定代表人:赵全义,执行董事。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豫04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12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45131元。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12的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1246元,由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议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