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财保58号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南侧,龙鼎大道东侧济南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087812XR。
法定代表人:魏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275号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69597。
法定代表人:赵全义,执行董事。
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45131元。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8月12日,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限额1451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6元,由申请人巨洋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