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3民初3202号
原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平信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新华路**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69597。
法定代表人:赵全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科科技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黄洋科技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3776P。
法定代表人:唐嘉辉,董事长。
原告中平信息公司与被告河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平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王林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科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平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欠款本金10029958.68元;2、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止,以10029958.68元为基数,按日0.1%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34440.08元;3、自2020年8月8日至付清为止,以10029958.68元为基数,按日0.1%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以来,原告(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深圳市河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NT100”等货物,结算方式及期限:以承兑或者电汇方式支付货款,以合同签订期为起点,在150日历天内结清货款。违约责任:逾期按照合同款的0.1%/天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地平顶山市;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等义务,2018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合计13825615.00元。2019年3月21日经过磨帐等,截至目前欠款计10029958.68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河科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予支持。
被告河科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产品采购合同3份、产品销售合同4份、企业询证函、确认函、催款函(2019年3月11日)、磨账协议5份、催款函(2020年5月29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14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供方,下称“平煤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与深圳市河科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下称“深圳河科科技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均为N-甲基吡咯烷酮,规格型号均为电子级≥99.9%,数量均为160吨,含税单价为1.4375万元,两份合同金额均为2300000元(包含17%的增值税发票),交货期为分批提货。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按需方企业标准检验,按照双方确认的产品技术要求作为验收标准(详见质量协议)。第三条约定交(提)货地点、时间:深圳市坪山新区石井工业区5号2栋2楼(太阳村附近),收货人:深圳河科科技公司胡芳电话:188××******。第四条运输方式:汽运(运费由供方负责),可根据需方需要双方协商。第五条约定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货物交货前由供方承担,交货后由需方承担。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以承兑或者电汇形式支付货款。以合同签订期为七点,在150离天内结清货款。第八条约定付款方式为电汇或者银行承兑。第九条违约责任:如需方逾期未付款,应按照合同款的0.1%/天计算,支付供方违约金。同时还要支付货款。第十条合同违约时解决方法: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一条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在该两份合同上加盖印章。2016年10月1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碳管ZG-35,物料编码为C5007,数量为3334KG,含税单价为172.5元/KG,合同金额为575115元(包含17%的增值税发票),交货期为分批提货。其他约定同以上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
2016年11月17日,平煤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供方)与深圳河科科技公司(需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产品名称分别为CNTS和CNT100,物料编码为C5005和C5006,数量为3000KG和2500KG,单价为253元/Kg和161元/Kg,合同金额为759000元和402500元,上述合同金额价款均包含17%的增值税。该两份合同其他约定同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2016年12月12日,平煤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供方)与深圳河科科技公司(需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产品名称分别为CNT100和碳管ZG-35,物料编码为C5006和C5007,数量为5000KG和2000KG,单价为161元/Kg和172.5元/Kg,合同金额为805000元和345000元,上述合同金额价款均包含17%的增值税。该两份合同其他约定同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
2016年12月14日,平煤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供货方、乙方)与深圳河科科技公司(订货方、甲方)签订3份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深圳河科科技公司将在河南省襄城县湛北乡黄洋铜业工业园生产新能源产业配套新型材料,由供货方依照签订的技术协议提供智能控制生产系统,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第二条约定系统设备名称为碳纳米管浆料智能控制生产系统。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支付及计算办法,合同总价分别为2544000元、2496000元、1299000元,付款方式为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在验收之日其半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第五条交货规定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到现场,交货地点襄城县湛北乡黄洋铜业工业园车间内。第六条约定了系统安装调试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系统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安装调试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0.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按合同条款支付乙方合同款项,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当时人均在合同上加盖印章。
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深圳河科科技公司变更名称为河科科技公司(全称为许昌市河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13日,平煤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平信息公司。
2018年8月31日,中平信息公司向河科科技公司发企业询证函,内容为中平信息公司与河科科技公司往来账目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8年8月31日,河科科技公司欠¥12326615.00,中平信息公司加盖了单位印章。河科科技公司收到该询证函后,在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单位印章。
2018年11月9日,原告中平信息公司向被告出具确认函一份,内容为:中平信息公司(原平煤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与贵公司(原深圳河科科技公司)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平顶山市。签订项目为碳纳米管智能控制生产系统,合同金额为陆佰叁拾叁万玖仟元整(¥6339000元)。该系统已于2017年3月安装调试合格并验收完成,交付贵公司生产使用,设备运行正常。同时我公司已于2017年5月对贵公司开具5040000万的发票,剩余1299000元未开具,也未付款(该笔欠款不包括在2018年8月31日双方在《企业询证函》中确认的12326615.00元),请予以确认。河科科技公司在确认人处加盖印章。
2019年3月11日,原告中平信息公司向河科科技公司发出催款函一份,向被告河科科技公司诉求如下:1、鉴于双方法律关系明确,贵公司应及时履行所拖欠债务;2、贵公司已经显著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请于2019年6月1日前清偿我公司所有欠款,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所拖欠费用的权利;4、鉴于贵司与我公司长期爆出良好合作关系,希望贵司能尽快协商妥善处理此事。该催款函后附签订的合同以及欠款清单一份,合计数额为13825615元。
2019年3月21日,河科科技公司(甲方)、中平信息公司(乙方)、桂林市国创朝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磨账协议一份,内容为:为了解决企业间的债务问题,减少资金结算环节,经三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一、由于甲方欠乙方设备材料款,乙方欠丙方货款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肆佰玖拾伍元整(小写538495.00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协商同意将乙方对丙方的债务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肆佰玖拾伍元整(小写538495.00元),由甲方向丙方支付。甲乙丙三方依据此协议调整各自的债权债务。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方不得擅自更改和取消。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三方各执二份。三方均在该磨账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印章。
同日,河科科技公司(甲方)、中平信息公司(乙方)、郑州韵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磨账协议一份,内容为:为了解决企业间的债务问题,减少资金结算环节,经三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一、由于甲方欠乙方设备材料款,乙方欠丙方货款人民币壹拾万三佰零陆元玖角陆分整(小写100306.92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协商同意将乙方对丙方的债务人民币壹拾万三佰零陆元玖角陆分整(小写100306.92元),由甲方向丙方支付。甲乙丙三方依据此协议调整各自的债权债务。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方不得擅自更改和取消。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三方各执二份。三方均在该磨账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印章。与上海轶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磨账协议一份,内容为:为了解决企业间的债务问题,减少资金结算环节,经三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一、由于甲方欠乙方设备材料款,乙方欠丙方货款人民币伍拾陆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整(小写569235.00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协商同意将乙方对丙方的债务人民币伍拾陆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整(小写569235.00元),由甲方向丙方支付。甲乙丙三方一句此协议调整各自的债权债务。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方不得擅自更改和取消。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三方各执二份。三方均在该磨账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印章。与
平顶山市万信通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磨账协议,内容均为一、由于甲方欠乙方设备材料款,乙方欠丙方货款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叁佰零玖元肆整(小写428309.4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协商同意将乙方对丙方的债务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叁佰零玖元肆整(小写428309.4元),由甲方向丙方支付。甲乙丙三方依据此协议调整各自的债权债务。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方不得擅自更改和取消。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三方各执二份。三方均在该磨账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印章。
后中平信息公司(甲方)、平顶山市跃水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与河科科技公司(丙方)签订磨账协议一份,内容为:为了加速资金流转,经三方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一、由于甲方欠乙方货款,乙方欠丙方材料款,丙方欠甲方设备材料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磨账人密闭捌拾陆万叁佰壹拾元整(小写7860310.00元),甲乙方三方依据此协议调整各自的债权债务。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方不得擅自更改和取消。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三方各执二份。三方均在该磨账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印章。
2020年5月29日,中平信息公司向被告河科科技公司邮寄催款函一份,内容为:1、鉴于双方法律关系明确,贵公司应及时履行所拖欠债务;2、贵公司已经显著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按照合同款的0.1%/天计算违约责任);3、请于2019年6月1日前清偿我公司所有欠款(包括违约金),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所拖欠费用的权利;4、鉴于贵司与我公司长期爆出良好合作关系,希望贵司能尽快协商妥善处理此事。该催款函后附签订的合同以及欠款清单一份,截止2020年5月31日欠款本金合计为10029958.68元。该催款函被告未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工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提供工程服务,但是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2018年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企业询证函,被告所欠数额为12326615.00元,后双方磨账2496656.32元,下欠金额为9829958.6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829958.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如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款的0.1%/天计算,原告主张从2019年4月10日起开始计算,庭审时,原告方同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829958.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829958.68元为基数从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10986元,由原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7590元,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3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小磊
人民陪审员 冯雪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