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1426号
原告: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东段北侧华拓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1893088Y。
法定代表人:李宪鹏,总经理。
被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275号中平信息计算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69597。
法定代表人:田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交纸质材料,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闵丹丹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