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3-1。
法定代表人:黄**华。
被执行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幸福E家**。
法定代表人:郑学清。
关于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成仲案字第77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人请求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无机动车辆,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学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成仲案字第7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后,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资金,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江
审判员 杨 垚
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