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2919号

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30088495510。

法定代表人:周士吉,系该局长。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第三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学清。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