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2919号
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30088495510。
法定代表人:周士吉,系该局长。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第三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学清。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