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1356号
原告:**宁,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66。
法定代表人:贺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女,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