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与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1356

原告:**宁,男,19861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1266

法定代表人:贺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女,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95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润亿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