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裁定书
(2017)吉0106财保235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骆鸣*,男,1976年0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07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鸣*,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骆鸣*所有的,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A地块2#【幢】109号房,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54357号,丘(地)号:6-19/18-120(109),建筑面积:331.0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骆鸣*所有的,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A地块2#【幢】109号房,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54357号,丘(地)号:6-19/18-120(109),建筑面积:331.0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廉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