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民初260号
原告: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骆鸣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果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原告长春市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诉负担。
审判员  马延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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