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17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02877。
法定代表人:刘书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红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093921。
法定代表人:孙宜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523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峻华
审判员 刘广明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