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49号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02877。
法定代表人:刘书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4426921F。
诉讼代表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之远,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钦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00元,减半收取1635.00元,由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晓宇
审 判 员 孙德启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葛云雷
书 记 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