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3715号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02877。
法定代表人:刘书海,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庞允森,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海河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495185261U。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校长。
被告:张辉,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第二中学、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9.39元,由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迪迪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