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

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4952号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男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法定代表人:曹庆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凯,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94.1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26日签订了《配电柜生产装配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配电箱,货款总计199882.30元;质保期三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总货款5%质保金。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质保金。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辩称,原告要求返还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终1018号生效判决查明以下事实:
1.2015年7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配电柜生产装配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配电柜,金额为137277元;保修期为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年;货到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安装调试完成付至95%,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乙方协助甲方安装调试;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应每天按合同总金额3‰支付乙方违约金。2016年,原、被告签订《东营市二中二标段配电箱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被告图纸设计变更原合同供货数量及金额作废,执行本补充协议,共73台,共计329566元;付款方式及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货款共计199882.30元。
2.案涉配电柜已于2016年9月1日投入使用。
另查明,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质保金。
本院认为,从查明事实看,案涉配电柜已于2016年9月1日投入使用,结合保修期为三年的事实,被告应于2019年9月2日前返还原告质保金,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返还义务,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不应返还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质保金9994.1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庆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