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1129号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尹庆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