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

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869号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0***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诉讼代表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之远。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配电柜生产装配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配电箱。合同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合同额的70%,安装调试完成付至合同额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但被告违约不按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123425.85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425.8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066.15元。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在2018年3月8日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该案依法应当移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8日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对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