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广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辛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继昌。
被告***。
被告*广利。
被告*广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裁定书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