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5007号
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全福元(A区)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饶县佳美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