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5648号
原告: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94476XU,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于门村孟家店128号。
法定代表人**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6179546U,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张家庄镇工业区综合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00元(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