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4372号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36219。
法定代表人:黄申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男,汉族。
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张家庄镇工业区综合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6179546U。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350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015.01元,本院退还其3507.51元)。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