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藁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菊,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