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张家庄镇工业区综合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邢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城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邢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指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