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2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执217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