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湘潭县石潭镇***长安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湘0304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7日、6月18日、7月15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8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2年6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面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2年7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52763.88元(租金345000元、**履行利息2233.88元、申请执行费5530元)。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