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华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昭山镇新民村(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华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42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427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湘潭华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对事实进行核查。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将湘潭华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完全是基于争取管辖权的需要随意列入的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共三个被告,其中的2个被告都在湖北省应城市,因此,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本应中止审理且未中止,程序合法性存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湘潭华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王 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