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829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石潭镇***长安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2022)湘0304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11月15日、2023年2月6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1144元,已将该款付至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账户。2022年10月20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0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3年2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委托代理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石潭镇和合建筑器材租赁部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