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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1民初186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 第三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西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3914892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登记立案后,向**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单》,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艾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