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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307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东首(嘉兴市新丰丝绢工艺品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37725U。
法定代表人: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虓,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261352。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
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030元,由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梅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奇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