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200号
原告:王青国,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为胜,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森美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公2208。
法定代表人:张静,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公司经理。
原告王青国与被告安徽森美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6月18日,王青国以二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青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青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王青国负担。
审判员 吴飞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