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792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晖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路以东阳光绿洲C地块46幢S6。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平,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成,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琵琶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远,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晖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黄山区晖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黄山区晖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黄山区晖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由黄山市黄山区晖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昆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