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开商初字第637号
原告:山东正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雪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正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山东正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