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翔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零距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311民初302号 原告:***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29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零距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翔宇公司)诉被告**零距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零距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翔宇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零距离公司的起诉,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在**日报和**零距离网络上发表公开致歉信;2.由被告**承担公证费3080元及本案诉讼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9日,原告方通过“**零距离”手机客户端发现注册网名为62d26016ec59e的网络用户于2022年7月18日在**零距离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天价地板”公司近700万又中了黄山路初中家具采购的标?》的帖子,原告方认为该发帖人通过猜测和武断推测的方式对原告竞标的过程随意进行负面评论,甚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质疑原告方在竞标过程中存在“走关系”等违规行为。原告方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于7月19日当天前往**零距离沟通删帖事宜并递交了删帖申请书,而**零距离并未及时将案涉帖子予以删除,为保全证据,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下午3时许对该份证据进行了公证,公证时案涉帖子的阅读量已经达到了125373次,116名网友进行了评论,评论内容绝大多数是响应发帖人甚至对原告方进行言语攻击。后该发帖人又陆续在上述两个平台发布了标题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驳斥“天价地板”公司原法人代表**各平台舆情删除的主张》、《**教育系统采招乱象黄山路初中家具采招(二次)中标单位疑似仍和**有关》、《**教育系统采招乱象指鹿为马的青海湖路小学139.85万采购》和《青海湖路小学招标采购来的电教设备是帖牌、冒牌产品》四篇网帖,原告方认为上述网提帖的内容均是通过捏造、歪曲事实的方式对原告名誉权进行侵害,后经原告与**零距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沟通,将上述网帖予以删除。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诉讼的网帖为其撰写,但内容不存在捏造、虚构以及相关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8日10时07分,被告**以网名62d26016ec59e在**零距离手机客户端发布名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天价地板”公司近700万又中了黄山路初中家具采购的标?》,该网帖前半部分陈述招投标相关事实及原告翔宇公司中标事实。在该网帖后半部分,被告发表如下内容:“既没有工厂、加工设备和资质还得高价中标,一直以来都是***宇公司招投标竞争的硬伤也是尴尬所在。化尴尬为力量,高出第二中标候选人197万也得中标,要站着把钱体面的抢了。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永远是别人!疑点1:评委涉嫌违规违纪,刻意拔高***宇公司主观评分……疑点2:***宇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代理公司袒护、纵容……***宇公司的法人代表还与“天价蔗糖事件”、“天价淀粉事件”(把2公斤蔗糖2.2万元,1公斤淀粉1万元卖给**分校**校区)的始作俑者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杨*忠系夫妻关系……事实上,杨*针对**中心城区教育系统采招而设立的公司机构远不止以上三家。2019年以来,90后的杨*注册的皮包商贸公司以矩阵形式呈现在业内,几乎垄断**中心城区教育系统的采招项目,大多项目中标价格都几乎接近采招最高限价,也严重破坏**采招生态。30岁出头的杨****能如此胆量,能在**教育系统采招项目上只手遮天,无往不胜?背后有谁在给他撑伞保护,是官二代还是富二代?是谁让他走上这条发财路,在哪里挖了第一桶金?”。2022年7月19日11时46分,被告**在**零距离微信公众号以《**教育系统采招乱象“天价地板”公司近700万又中了黄山路初中家具采购的标?》将上述内容再次发布。 因原告翔宇公司要求零距离公司删除上述网帖,2022年7月21日,被告**在**零距离网站发布题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驳斥“天价地板”公司原法人代表**各平台舆情删除的主张》,该网帖主要内容是被告**对原告翔宇公司向零距离公司申请删帖理由进行反驳。2022年8月19日,被告**在**零距离网站发布题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黄山路初中家具采招(二次)中标单位疑似仍和**有关》,该网帖主要内容显示关于宿豫区黄山路初中招投标情况,被告**在帖文中称中标人江苏盛达公司与**存在关联。后被告**陆续发布题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指鹿为马的青海湖路小学139.85万采购》和《青海湖路小学招标采购来的电教设备是帖牌、冒牌产品》两篇网帖,被告**在两篇帖文中提出原告翔宇公司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欺诈,涉嫌诈骗,并使用一丘之貉、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等词语指向原告翔宇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员。 另查明,原告翔宇公司对涉案网帖中涉及的天价蔗糖、地板、淀粉等事项称属于公司人员在报价中错误使用计价单位造成。关于网帖中黄山路初中二次中标单位,原告称不是江苏盛达公司中标。关于网帖中青海湖路小学电教设备帖牌,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经过招标单位认可。通过双方陈述的内容和举证的证据,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在网帖中发布的涉及原告在相关投标过程中经过公示的合同、图片、设备等内容属实(黄山路二次中标单位除外)。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涉及我市相关学校招投标事项,对案涉招投标行为和结果,属于招投标双方的合同行为,该行为非本院评判内容。被告**在网络上依据公开的相关事实对原告翔宇公司投标行为进行披露的行为,属于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具有公益性,因案涉的相关招投标属于我市教育系统中相关学校的招投标行为。本院对被告**在网络上行使公民舆论监督权予以正面评价,但公民不得滥用舆论监督权,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原告主张被告**捏造、歪曲事实,除被告**于2022年8月19日在**零距离网站发布题为《**教育系统采招乱象黄山路初中家具采招(二次)中标单位疑似仍和**有关》不符合事实外,其它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过审理亦认定被告**所展示的相关投标本身的图片、合同为真实(黄山路初中二次中标除外)。原告翔宇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在案涉帖文中,被告**确在评论中对原告翔宇公司进行语言攻击和相关人员身份进行关联,并在关联中对原告翔宇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使用一丘之貉、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等词语进行负面评价。该负面评价对原告翔宇公司名誉权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原告翔宇公司作为比较专业的公司法人,本院建议原告翔宇公司今后在招投标和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让“天价”物品回归现实。 关于原告翔宇公司主张被告**在**零距离和**日报进行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结合被告网帖发布情况,确定被告**在**零距离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上道歉即可,道歉内容需包括对原告翔宇公司负面评论、对原告翔宇公司及相关人员与他人关系的猜测、对黄山路初中二次中标的陈述。 关于原告翔宇公司主张的公证费3080元由被告**承担的请求,因案涉网帖大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与原告翔宇公司的投标行为存在关联性,本院酌定双方各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零距离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以公告方式向原告***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公告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公证费1540元; 三、驳回原告***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直接至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